日前,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发布,正在征求意见。
该条例所称非煤矿山,是指能源矿产、水汽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。主要包括冶金、建材、化工和黄金等矿产矿山。
《条例》第八条规定,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、永久基本农田、城镇开发边界内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项目。
《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,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相关场所,应当采取下列防尘、抑尘、降尘和收尘措施:
(一)凿岩、穿孔作业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和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,并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;
(二)爆破作业选择合理的参数和方法,减少二次爆破量;
(三)破碎、筛分、切割作业采用尘源密闭、局部抽风和安装除尘装置等方式;
(四)矿石和废石堆场采取遮盖、洒水等措施;
(五)矿石、废石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;
(六)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;
(七)矿区运输道路作硬化处理或者采取洒水等措施;
(八)其他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措施。
《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鼓励资金雄厚、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,对生产技术工艺设备落后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,提高办矿规模及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、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。-转自砂石骨料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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